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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郴州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招标预告)

所属地区 湖南 - 郴州 预算金额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单位 郴州*********法局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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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步规范我市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我局起草了《****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年*月**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市政设施科邮箱***********@***.***,邮件题目注明 “****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月*日

****市城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和管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保证道路正常使用功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省社会信用条例》《****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道路管理区域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小区内及未移交道路除外)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级和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责任路段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检查工作,依法对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路况的巡查工作,及时组织修复破损城市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配合审批部门和执法部门做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公安、住建、资规、交通运输、财政、发改、审批、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定时期内占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门店装修、经营活动等占用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需要破损道路,以及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暂时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经营促销、设置商业广告牌(导视牌)、占道停车等占用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原则上不予审批许可。确需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大型文化、商业活动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和市公安交通、应急消防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批时限、范围和事项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市政公共资源使用费,损坏或变更市政设施的需缴纳市政公共设施恢复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国库统*收支管理。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保护协议。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第*条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是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占用挖掘现有城市道路的重要依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于每年**月**日前将下*年度的管线敷设及更换计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道路日常维护、市政设施应急抢修开挖除外)。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统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综合考虑工程性质、道路交通状况,合理确定挖掘道路的时段后(同*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应当安排在同*时段内进行,每个挖掘工作面的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桥梁工程、大型给排水等特殊工程除外),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向社会公布,每季度调整*次。
市城市管理养护部门应对管线施工单位挖掘时进行指导,避免破坏其他管线。管线单位增设的窨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应向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条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办理。
第*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告知承诺书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仅开发项目提供)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有对道路(含桥梁)造成损坏因素的,需提交道路保护措施
(*)道路挖掘与顶管施工单位资质
(*)大型道路(含桥梁)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
(*)覆土前测量工作承诺函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者单独管线初步审查批复)
(*)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安全评估报告(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可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地下管线的,需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车行道的,需在交管部门报备。
第*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需要对部分车辆进行限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必须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前*日在媒体上进行通告。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要调整公共汽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在媒体上进行通告。
第*条禁止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在其他城市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和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因城市管理需要设置的便民临时规范销售点,市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可设置路段、区域,明确经营时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条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占用期限、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举办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
(*)设置临时规范销售点的应根据销售品的特点合理安排时间,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不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
(*)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准予占用的,核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相关许可证件。准予挖掘的,核发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许可证件。
第**条在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作业车,进出公共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
(*)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侧各***米范围内;
(*)交叉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米范围内的路段;
(*)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米范围内;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米范围内;
(*)集贸市场出入通道*侧**米范围内;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范围。
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年的;
(*)管线工程未列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
(*)全市重大公共活动或迎检期间;
(*)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项、第*项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条因紧急抢修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挖掘抢修,但是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在**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按要求做好公告事宜。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工作日。
*.挖掘及修复管理
第**条实施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前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条道路恢复施工时严格按施工图和标准规范施工,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道路恢复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工程施工资质。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规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如施工可能破坏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也应将其恢复费用*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条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组织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养护部门、施工单位(开挖回填施工单位、路面恢复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并移交市政工程等部门维护。
第**条需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及公共安全设施等),应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现场勘查确定位置,有规划位置的按规划位置布设,无规划的应设置在路侧带的设施带内,小区或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设置在小区或单位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人行道宽度小于*米的不应设置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米。
第**条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自地下工程或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道路结构层(含基层和面层部分)质量由道路修复单位负责。道路修复单位应当严格按修复施工图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修复,确保道路恢复质量。沟槽回填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开裂等现象,原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负责沟槽回填的返修,并依法依规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
*.安全文明施工
第***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经批准后准予延期*次,最长期限为*个月,并补办相应占破道行政许可手续及补缴相应费用。
第***条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对已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审批部门有权调整占用面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道路占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和施工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占用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占用或者挖掘地点、范围、面积、期限,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公示牌还应当载明项目的开(竣)工日期、施工工序、在建工序和恢复或者修复日期、现场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第***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各类道路上占道施工应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部分:作业区》相关要求做好安全设置和警告工作,挖掘道路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现场设置预制装配式或固定式围挡,围挡管理按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办法执行;
(*)按照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体提前*日向社会发布通告后方可施工;
(*)设置供车辆、行人通行的临时通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并随时维修养护,保证临时通道使用全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清洗;发现破损、老旧、变形的,应当及时更换;
(*)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不得影响绿化管护部门对苗木的正常养护,如确因此受影响的区域绿化由占用、挖掘道路单位(个人)负责养护;
(*)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加固围挡,并及时清除积水;
(*)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
(*)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组织施工。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日的,应当报告城市管理主管、公安交通主管等部门,说明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复施工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发现无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施工;逾期仍不恢复施工的,应当告知占用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暂时恢复交通。
第***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有固定基础的任何设施;
(*)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擅自占用绿地或者砍伐树木;
(*)损坏或者擅自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影响道路通行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阻断、损坏或者擅自压占盲道;
(*)堆放有碍人体健康或者污染环境的物料;
(*)在城市道路上直接进行水泥搅拌等作业;
(*)损坏城市道路等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损坏道路、照明、给排水、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照价赔偿。
第***条城市道路挖掘完成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现场,办理许可时申请自行恢复的应及时自行恢复路面,缴纳了挖掘修复费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或安排进场按施工图、原道路结构恢复路面。恢复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经验收合格后立即恢复交通。
第*章法律责任
第***条对下列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律先停止违法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超范围或超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完工的,还需补办相应占破道行政许可手续。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相应处罚拒不执行的,暂停其办理行政许可,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占破道行政许可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未报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并经媒体通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便民临时规范销售点相关文件开展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在禁止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展占道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在禁止挖掘城市道路规定范围内开展挖掘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补办占用、挖掘许可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未按修复施工图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修复,造成道路恢复不到位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挖掘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批准内容占道及施工或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应费用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未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公示相关信息,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
第**条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被许可人除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应承担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切费用。
第***条对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造成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污损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整修,恢复原貌,造成毁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
第***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
第***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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